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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店管理规定

     (一)公司根据各办店申请人分布地区等情况,确定并审批各地区建立专营连锁机构的数目、名额及分布区域;专营连锁机构由总公司下辖的市场部负责管理和服务,凡未经总公司批准设立的店铺,总公司不予承认;恒利专营店享有垄断经营权,各区(县)只设一家,实行区域保护政策。

(二)专营连锁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并须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手续,并照章纳税;在营业执照的主营项目上应注明“节能产品”字样。

(三)必须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专营连锁机构每季度应完成3万元销售定额,连续三个季度未完成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各专营店必须服从总公司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经营活动;总公司可随时向专营连锁机构派遣业务人员或市场督导进行指导、监督。专营店要严格遵守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不得拖欠业务员的工资。

(五)专营店必须贯彻执行总公司颁布的业务员招聘制度,并建立业务员人事、劳资及销售档案;业务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专营连锁机构不得诋毁总公司和其他专营连锁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妨碍其他专营连锁机构的业务。

(六)专营连锁机构经营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总公司,如专营连锁机构经营中发生纠纷,总公司以维护专营连锁机构事业为目的,可随时要求专营连锁机构向法院提出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专营连锁机构应遵从公司决定。

(七)专营连锁机构要自觉维护恒利公司形象,不得进行有损恒利公司形象的活动;专营连锁机构应按照恒利公司CI设计标准进行装饰,使用统一的标识、标牌等;业务员应统一着装并佩带胸卡,用普通话接待顾客。

(八)专营连锁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运作制度及全国统一价格销售恒利产品,不得自行制定经营制度及自行定价,不得夸大产品功能,不得经营其他公司产品。

(九)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专营连锁机构,总公司将予以警告、罚款处理、直至取消办店资格。

(十)总公司、专营连锁机构双方均不得向对方索要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天灾人祸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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